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学校编制了《多米体育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范围)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公开途径)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其它媒体、重要会议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
(一)网站
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部门)二级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
(二)其他媒体
学校综合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以及年鉴、纪要、简报、各类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汇编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三)重要会议
学校在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会议上通报学校重要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在具备公开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程序)
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按照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保密审查,公开属性、公开范围、公开形式的审查等。
(二)凡是单位(部门)审查难以把关的信息,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
(三)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提出公开建议,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的提出)
除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学校依据本细则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学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学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答复期限)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各单位(部门)根据信息工作办公室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承办依申请公开,提出答复意见,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各单位(部门)在承办依申请公开中有异议的,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必要时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各单位(部门)不得以学校或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组织领导)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统一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工作机构)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负责学校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的建设与维护;
(四)负责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协调、指导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四、监督和救济
(评议和考核)
学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
(年度报告)
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社会监督与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学校信息或者对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