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章程及教育工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公正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校、院(部门)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与学校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行政处分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以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协调,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来消除纷争。应当根据事实,遵守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多米体育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由校工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并聘请各二级工会副主席为调解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日常投诉。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在职人员担任。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也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在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正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调查研究,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调解工作一般应在自调解工作小组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逾期可视为调解不成,应在调解说明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名,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条 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各方应自觉履行并接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的监督。其协议书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应写明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该说明的其它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及调解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关部门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方,有共同申请理由者在三人以上时,应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三条 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2、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不得伤害他人,不得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将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进行调整。
多米体育工会
2017年6月13日